信宜一男子与朋友吃宵夜 喝了半斤白酒还敢开车,结果交警来了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信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是不清,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将本案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7日约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杨某某等几个朋友去到信宜市区*****大排档吃宵夜,期间黄某某饮了约五两白酒。吃完宵夜之后,黄某某驾驶粤W****2号牌摩托车往市区**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由于民警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后民警带黄某某至信宜市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茂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2013年6月24日,茂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被告人黄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19年6月2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2_168:} {:2_168:} 开车矛饮酒,饮酒矛开车,矛做得到矛怪人哈! 2013年6月的事,现3019年4月才审判,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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