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19-6-5 11:01

大快人心!信宜2男子盗窃多户人家,终被逮捕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8〕69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称“水哥”,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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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乙,别称“五仔”,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和沈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分工合作,在信宜市茶山镇、贵子镇、钱排镇、平塘镇以及高州市马贵镇等地先后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甲、黎某某、杨某某、赖某某、刘某乙、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张某丙的财物。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5175元,玉石手镯8个,玉石项链2条以及手机1台,经信宜市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指认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亦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松茂2018年2月9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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