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工厂露天贮存煤渣等易扬尘物料,被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环罚字〔2019〕27号)信环罚字〔2019〕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宜市坤创陶瓷厂(徐文坤):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983600199306
地址:信宜市东镇灌塘504仓库(丁堡路口)
经营者:徐文坤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前进路7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贮存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信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以《信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环罚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到我局陈述申辩,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露天贮存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收款银行:广东省建设银行信宜支行
户 名:信宜市财政局
帐 号:4400169111205300156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4月25日
来源:信宜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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