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19-4-25 09:57

他明明是原告,为什么会被法院罚款5000元?

他明明是原告,为什么会被法院罚款5000元?

他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为对方逾期未还清借款本息,到法院起诉维权,但是,却被法院罚款5000元,看,就是这张罚款通知书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原来······

案情回放

起诉维权
原告阮某与被告李某发于2016年11月24日签立《借款凭证》,约定由阮某出借30000元给被告李某发,被告李某发应于2017年5月24日前还清本息。由于李某发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清本息,阮某于2018年11月5日将李某发起诉到信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发偿还本金30000元、利息以及违约金给原告。

第一次说谎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表示,借款时已把自己发工资的银行卡抵押给原告,由原告每月从被告的工资卡中提取款项偿还本案借款,至于还款后被告工资剩下的部分,原告再通过微信转账给回被告,并且原告已通过被告的银行卡提取14750元用于偿还借款。对此,原告却矢口否认,称其从来没有收到过被告的还款。庭审结束后,被告提交了一份微信转账记录,根据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截图显示,微信号Tteng**1在2017年1月到2018年5月间共向被告李某发转账9次,被告称这可以证明借款时他已把自己发工资的银行卡抵押给原告,每个月由原告到银行提取现金偿还本息后,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工资余额转账给被告。

再次说谎


在第二次庭审中,法官就微信号Tteng**1的使用情况向原告核实,原告表示:“我只用1382862****这个电话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没有使用过其他微信账号,我及我的家人等都没有使用过被告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的Tteng**1微信账号。”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向原告就其是否使用过微信号Tteng**1进行核实,原告始终表示其本人及家人都不曾使用过该账号。

依法调查取证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专门赶往深圳,依职权向深圳市腾讯公司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号Tteng**1的相关情况。
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显示:微信号Tteng**1的注册人的身份信息与原告阮某的身份信息是一致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注销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原告阮某注销微信号Tteng**1后,案外人陈某又注册使用该微信号。经承办法官在信宜市民政局调查的结果显示,再次注册使用Tteng**1微信号的案外人陈某,正是原告阮某的妻子。

处罚决定
原告阮某明知微信号Tteng**1于2015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3日间由其本人使用,之后又由其妻子陈某注册使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一再向原告阮某确认微信号Tteng**1的使用情况,原告阮某在签署了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的保证书后,仍故意向法庭作虚假的陈述,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审理,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宜法院依法对原告阮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本案原告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指出的案件事实毫无诚信地矢口否认,即便在对方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依然百般抵赖,其虚假陈述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因此,法院在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开出罚单,对该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做虚假陈述,不得说谎或夸大事实以致干扰误导裁判,否则将会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正点思维教育 发表于 2019-4-25 11:04

正点思维教育 发表于 2019-4-2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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