蝌蚪 发表于 2009-11-15 14:31

深圳“皇帝”惊现市民中心亲自宣读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深圳“皇帝”惊现市民中心亲自宣读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2009-11-14 20:36 发表
深圳“皇帝”惊现市民中心亲自宣读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本文图片摄影:熊玮

2009年11月14日正午12点,深圳艺术家杜应红将自己扮演成“皇帝”,并亲自用宣读圣旨的方式在深圳市民中心再次宣读了一道特殊的“圣旨”。
深圳由于近日颁布关于禁止非正常上访的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后,经各主流媒体报道过后,在网络上迅速引起强烈反应,来自各方的批评声音不绝有耳,更有专家特指这是进入“民主社会的又一障碍与倒退”。
而深圳“皇帝”此次宣读的“圣旨”内容便是这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具体内容。

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147f676045d74ac58733c65e796d23fe深圳“皇帝”来到市民中心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3c88dad2ceeb4634b477e762b4674885部分路人表示好奇并不断上前询问

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098896550c1b4c0182c38b4db8297996深圳“皇帝”在深圳市民中心亲自宣读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现场

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c02e1db9bc604a3c9d79dd69d35e97ac深圳“皇帝”在深圳市民中心亲自宣读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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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c97811bdb69d4604bfb468af0dc54e21深圳“皇帝”在深圳市民中心亲自宣读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现场

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4cc2380e7b644667b9abe30be209adba宣读结束,准备离开

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c1e930b1c95648dc93893c91b29ed356

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d48d26b880064c4f80b54ee0a3186775宣读结束后离开

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881b06e6cb41439b8c236957d8ce6646宣读结束后离开

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uuid=__bb15070485594fa88c71001624883f55
附:
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口二土 发表于 2009-11-15 14:33

。。。。。。。

发烧友 发表于 2009-11-15 14:35

“非正常上访行为”#av%133

蝌蚪 发表于 2009-11-15 14:47

社会.人性

丘一兰 发表于 2009-11-15 22:17

信访都爱批准,甘爱信访部做咩野哪,撤销得咧

轵诚 发表于 2009-11-16 08:23

本人觉得第一条要属于正常信访。只因地级市 省级不接受信访或接受信访。就应该到更高级的去信访。其它的本人都觉得有点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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