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管理的通知
信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条条款【(二)各充站只能充装在本气站注册登记的气瓶,对未进行注册登记或外气站注册登记的气瓶一律不得充装,】是否有欠妥之处?消费还有自由选择权吗?一个合格的气瓶到哪个有资质的气站为什么不能充装?这不是不是商业的一种新垄断?将来消费者的质量或服务还有保障吗?换句不说也就是信宜人要吃信宜种的米,要不都是违法。对吗?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类型:文件汇编发表时间:2005-3-1浏览:681次
金华市建设局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金市建综39号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质监局,各液化气充装企业:
近年来,我市不断有用户在使用液化石油气新钢瓶或新检验瓶时发生爆燃事故,造成人员烧伤和财产损失。分析原因都是由于未对钢瓶内的空气进行置换或抽真空,用户在使用时点不着火,在排放空气时操作不慎而引发事故的。为切实加强城镇液化气瓶装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隐患留给用户,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建设厅、省公安厅《转发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城发303号)精神,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气瓶充装安全对提高用户安全的重要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是抓好用户安全的源头性重要工作,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将液化气瓶充装安全监管工作纳入计划,抓好落实。各液化气充装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和意识,提高对燃气用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针对液化气事故发生的性质和用户管理难的特点,切实改进工作,不将隐患留给用户,使用户放心用气,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金华”尽最大努力。
2、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1条明确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然而,我市各液化气充装单位都未认真执行这一规定,致使用户家中液化气事故频频发生。为此,要求各充装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完善和规范操作规程,把好气瓶充装质量关。严格做到新气瓶和检验瓶首次充装前必须是抽真空处理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3、企业应认真履行对气瓶充装安全和用户安全负责的义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6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充装企业应认真履行对气瓶充装安全和用户安全负责的义务,并在每只充装好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消防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今后凡因未抽真空处理致使用户因点不着火而排放空气发生事故的,充装企业应负主要责任。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燃气
安全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公安局,市消费者协会、市燃气协会
金华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2月24日印发
典型的垄断 信宜人食外地米就算是违法违章了,大家一定要食信宜米 垄断市场是腐败的开始 原帖由 乡原 于 2009-7-30 02:20 发表 http://www.06681.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垄断市场是腐败的开始 确实是这样 市燃气协会--------这个是什么协会?在哪场地办公的?
回复 7# louson 的帖子
多只门神多只鬼 实惠 便捷才是硬道理 安全第一 我只关心免费吗? 太有才了 #av%0028以后乜米啊,盐啊,都来个除本公司外产品都不准上市就大锅咧-------------- 强烈声讨质监局个领导.叫巨出来解析下...........#av%148 的确不对[ 本帖最后由 518908 于 2009-7-30 21: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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