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 发表于 2009-4-2 08:13

精神病人打死路人谁之过?(事发07年信宜城北)

凶器来自修理店,法院判决店主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成城 通讯员杨洪波陈严报道 一名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趁人不备从修理店拿走铁棍并将一名行人打死。一个好端端的人瞬间惨死在精神病人的铁棍下,这飞来的横祸使死者家属悲痛欲绝。悲痛之余,他们将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某修理店的店主莫某一并告上法庭。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莫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驳回莫某的上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1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7年2月14日下午,被害人黎某在信宜市人民北路行走时,被精神病人黄某用铁棍从背后袭击头部,不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查实黄某所用的铁棍是案发前从莫某的维修店内取走的。同时,经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为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便将黄某和黄某的监护人以及修理店店主莫某一并告上法庭。信宜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黄某的监护人向受害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65076.50元,修理店店主莫某在上述赔偿额的10%的范围内(即36507.6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莫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精神病人黄某平时经常从该路段经过,当日黄某行至上诉人维修店时,突然冲入店内拿走放在店内门角的维修工具铁棍,上诉人莫某见状立即追赶出去并大声呼叫,要求黄某交还铁棍,但黄某不理,继续朝前走。莫某考虑到如果强行从黄某手上夺回铁棍,很可能导致被打的后果,便放弃了继续追赶。当莫某回到修理店不久,就听到路人说精神病人打死人了。因铁棍是黄某未经上诉人同意就拿走的,伤害事件的发生不是上诉人所能控制的范围,上诉人已经尽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茂名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诉人莫某明知黄某是精神病人,在得知黄某从其维修店内拿走铁棍后,即尾随追赶,但因害怕被打而不敢强行夺回铁棍。可见莫某已经预见了对自身的危险,因此理应也预见到对他人存在相同的危险。莫某由于害怕被打或者疏忽大意,没有向路人发出警告或报警,就回到店铺,从而放任了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莫某并未尽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莫某的上诉。

《茂名晚报》(2009-03-31 第五版)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maomingdaily.com.cn/article/2009/0331/article_42351.html

特雾迷情 发表于 2009-4-2 08:23

飞来横祸。

糖糖 发表于 2009-4-2 08:25

帮顶……

凡尘欲世 发表于 2009-4-2 08:47

唉,,,真惨

地豆 发表于 2009-4-2 09:34

#av%0028    对待精神病人有三种解决方法:一种系假如有家属噶,要求其家属将其限制其行动范围,第二种,有精神病噶人要去青山生活! 最后一种,前两种都无法实行的,人道毁灭算咧!
#av%0028    因为法律上对于精神病噶人矛可以实行法律效力噶! 所以更要管理好,矛使巨地走出来,扰乱社会秩序!

围城 发表于 2009-4-2 11:21

这个应该由其监护人负责吧?

北界十一少 发表于 2009-4-2 11:27

原帖由 地豆 于 2009-4-2 09:34 发表 http://www.06681.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av%0028    对待精神病人有三种解决方法:一种系假如有家属噶,要求其家属将其限制其行动范围,第二种,有精神病噶人要去青山生活! 最后一种,前两种都无法实行的,人道毁灭算咧!
#av%0028    因为法律上对于精神病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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唏嘘噶猪肉佬 发表于 2009-4-3 00:44

这个故事告诉大家,出街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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