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09-3-24 11:36

开个专题,专讲最新出台《食品安全法》

“饭可以乱吃,但话不能乱说。熟归熟,你乱说话我一样可以告你。”港片中的这串经典台词我们耳熟能详。品咂这句话,再朝我们的饭桌望去,心头难免瓦凉瓦凉。什么时候,我们开始远离了“饭可以乱吃”的幸福生活?

    都说我们开始接受化学科普了。在犹如罂粟一样有着美
丽外衣的种种有毒添加剂面前,我们变得小心翼翼,吃得挑挑拣拣。买青菜,要带虫眼的,回家再泡半小时;买面条,要不太雪白的;买辣椒酱,不要太红的……现实叫我们变得聪明,却也挡不住更聪明的人换另一种法子来让我们“病从口入”。

    百姓很担心,上头很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3月1日《广州时报》)

    食品不再免检,意味着所有食品在上市之前都要接受检查。这一新法中的规定,似乎让人看到了一张打击黑心食品的天罗地网。群众对未来食品的信心,无疑将因此而得到提振。在前不久的奶粉普查中,恰恰只是免检品牌出问题,也让人对这一新法实施后效抱有美好的期待。但让人惴惴不安的是,此前曝光的大量食品,并没有享受免检待遇,为何也出了问题?

    有几个城市的主政者敢说,顾客吃遍“某城”也吃不到一口地沟油?“某城”所有熟食从原料到加工,百分之百合格?“某城”群众菜篮子里的农药残留完全达标?如果做一个调查,我相信百分之九十的人会相信:与普通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还存在着大量隐患。我臆想的这个调查结果固然是人们的安全意识与“受害者心理”使然,但恐怕还不算扰乱民心。

    我们知道,免检有期限,期限一到就要重新接受检验、鉴定,以获得下一段的免检资格。是不是所有被查出问题的食品企业,都是在两次免检的空档里做手脚呢?当然不是。奶企的问题就不是出在免检,而是出在有些项目根本就不检。即使不免检,它们照样要出大问题。

    许多人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观念,此语只应以前有,如今时代不可行。为啥?现在,黑心企业、黑心老板比以前多了。要是还抱着老观念不放,很容易让自己“吃不了兜着走”。有人无视惨不忍睹的食品制作过程,只要最后端上来的食物看得过去,味道可口就行,渐渐被培养成了“垃圾桶”。长此以往,人无病否?

    食品安全,几乎是生命安全的同义词,套用句老话,“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如何让食品检验范围尽量广泛,从名企名品延伸到大街小巷;让食品检验项目尽量全面,像检查特供食品一样检查其他食品;让检验切实不走过场,让无良企业、老板“金盆洗手”,我们还应有更大的作为。



    随着近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显露,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代替《食品卫生法》,里面都讲了些什么,都有哪些方面的限制呢?以下,我带大家在食品行业里走一回~~让大家不从事食品行业也能了解一下这个人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09-3-24 11:37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部分条款解读:
一、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几个大的方面:
1、食源性疾病,这是当前世界食品安全领域里最突出的问题。
2、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和农药、兽药的滥用和残留。
3、违法生产劣质食品。
4、滥用添加剂。
5、工业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比如水污染导致的水产品的不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还和科技进步有关系。有一些东西以前我们认为没有安全问题,但是现在知道或者怀疑它可能存在着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段式管理,无缝式分段式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把它提到如此重要的地位,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与过去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延伸到了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体现了源头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法,特殊性在于不应该有试错机制,就是试一试,如果错了再退过来。因为会造成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后果的。所以现在把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放在很重要的位置。
四、食品安全法对一些具体的制度进行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索票、索证制度,生产者生产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的产品,要有记录,要索票、索证,要建立台帐,这是一个很有力的约束,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建立追溯体系、责任体系。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添加剂许可、使用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要取得许可,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申请许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六、关于食品安全法规的整合
    关于食品管理有不同的标准,现行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各个部门都分头制定自己相关的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09-3-24 11:41

赵光瑞:“技术上确有必要”的食品添加剂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介绍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时说,“我们接受了世界上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为什么要用这样一个概念?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3月1日《新京报》)
    食品安全是近年来全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这些年,有毒大米、有毒白酒、有毒猪肉、有毒奶粉等问题食品经常威胁人们的健康,有的还产生了严重后果,在国际上造成极坏影响。是该下决心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了。因此,出台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很有必要。
    从信春鹰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要求有了很大提高。这样,以后如在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虽然有人说对身体没有害,但可能同样不合法。
    但是,对信春鹰称接受了添加剂管理“技术上确有必要”是“非常先进的理念”,笔者却有些疑惑。我们知道,食品问题关系着人的生命健康,允许在食品中加入“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添加剂,应该是最低标准,这样的标准又“先进”在哪里呢?
    可能这样的标准对于中国来说,才显得“非常先进”。过去中国管理食品,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多是以对人没有危害或危害轻微为标准,并没有考虑过是否“技术上确有必要”。从这点看,我们的标准的确有些低。
    笔者理解,外国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技术上确有必要”标准,应该是加入某种添加剂有利于保证食品质量,或对人体只会有益不会有害等,使食品加入添加剂后更加安全有营养要求。如果加入添加剂对于食品安全、有营养不能够产生积极作用,怎么会“技术上确有必要”呢?
    我不知道,为什么过去我们的食品,在并非“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就允许加入添加剂?对于那些不是为了增加食品安全、营养的添加剂,为什么要批准加入食品?是认识水平问题,还是责任态度问题?
    实际上,在食品中加入添加剂必须“技术上确有必要”标准,我们也早就在执行了。只不过这样的标准,只有在生产出口产品时才被执行,国内某些“特供”产品生产可能也有这样的要求。存在如此不同食品管理标准,只能说令人遗憾。
    我们的食品安全不时爆发重大事故,目前在许多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隐患,必须认真对待,严加管理。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应该加强这项法律的普及,提高食品监管标准,坚决打击犯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食品安全应该和国家整体进步同步发展。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09-3-24 11:43

不说了,先打印份出来研究一下先~~~各位看官别发晕哦~~

围城 发表于 2009-3-24 12:46

中国的一个现象就是法律多,交叉、重复,而且有多个部门可以行使同一部法律(就是食品安全法,虽然我还没有看,但我估到,肯定系质监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等多个部门都有权行使),职能交叉其实对执法不利

特雾迷情 发表于 2009-3-24 13:16

好长,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09-3-25 10:12

原帖由 围城 于 2009-3-24 12:46 发表 http://www.06681.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中国的一个现象就是法律多,交叉、重复,而且有多个部门可以行使同一部法律(就是食品安全法,虽然我还没有看,但我估到,肯定系质监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等多个部门都有权行使),职能交叉其实对执法 ...

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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