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清风 发表于 2015-1-19 11:51

历史时期工资

一、工资
(一)在职干部工资

清光绪年间,高州知府四品,月俸银105两;府儒学教谕七品,月俸银45两;府儒学训导八品,月俸银40两;府库大使九品,月俸银31两5分2厘。信宜、茂名、电白知县都是七品,月俸银45两;化州知州五品,月俸银80两。光绪年间,官员除领标准俸禄银外,每年还有养廉银,但没有统一标准,各州县视情况而定。当时,电白知县年领养廉银800两,典史领60两。

民国22年(1933),四县公务员的工资,县长荐六至简五,月工资300至500元(银毫券);秘书委五至荐六,月工资130至320元;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科长、会计主任、警佐、主任承审员,委七至委二,月工资110元至180元;科员、会计、助理员、统计助理员、技术助理员,委十至委四,月工资85元至140元;事务员、雇员、公役委十至委八,月工资55至100元。民国30年(1941),四县公务员的工资改用法币,县长简五,月工资200元;科长荐八,月工资120元;科员委三,月工资70元;雇员委六,月工资35元。后来,货币贬值,公务员的工资不断增加。民国33年(1944),县长月工资400元,科长200元,科员130元,雇员50元。民国36年(1947),县长月工资5.2万元,科长2万元,科员1.4万元,雇员0.5万元。民国38年(1949)7月1日,货币失去信用,四县公务员的工资改发稻谷。信宜县长7石2斗,科长4石4斗,科员3石6斗,雇员2石5斗。电白县公务员荐一至荐十二的,3石5斗至6石。当时该县稻谷不足,每人平均只发1.6石,其余按1石稻谷折银元5.5元代发。茂名、化县的公务员,也按不同职务等级分别发放不同数量的稻谷。

解放后,1949年10月至1952年7月,四县党政机关大部分干部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大米22.5公斤,伙食费处级15元至16元,科级8元至9元,一般干部6元左右;每年每人中山服1套,内衣2套,鞋2对,不定期发棉衣、棉被、蚊帐等;月津贴处级干部12元,其余干部7元5角。事业单位、留用人员和解放后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干部的工资额,按工资分计算,处级每月工资分310分至432分,科级270分至310分,一般干部110分至210分。1952年7月份,每1工资分折合实物的种类与数量为:粮食0.8市斤、白布0.2市尺、煤2市斤、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1952年8月至1954年6月,由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实行小包干制,即供给制加津贴,共分29个等级,最高的为最低的20倍。后由小包干改为大包干。从1955年7月,四县全部改行货币工资制,依职务定级确定工资标准。是年,四县人均月工资35.6元。

1956年7月,四县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分30个等级,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处级干部13至16级,科级干部14至18级,科员18至22级,办事员23至26级,勤杂人员26至30级。当时,茂名、电白、化县定为6类工资区,人均月工资40.75元;信宜县定为5类工资区,人均月工资36.58元。以后干部的工资调整多数与工人的工资调整同步,由《劳动》章一起记述。

(二)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资

清代,高州府和四县官员退休,有官职的,按照原级别薪金发退休金;没有官职的,60岁退休,发原薪金一半的退休费;未到60岁因病残退休的,不发退休费。

民国时期,四县公务员任职15年以上,年龄60岁,或任职25年以上,成绩优异或受过嘉奖的,不受年龄限制,本人可以申请退休;年龄65岁,或经公立医院医生诊断为病残,或者机关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命令退休;警长和其他特殊性质职务的,退休条件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55岁;尚能任职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多以10年为限。符合退休条件正常退休的公务员,享受年退休金;不符合退休条件或命令退休的,只给一次性退休金。民国23年(1934)3月起,四县公务员因公受伤或因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在职15年以上,功勋卓著,年龄超过60岁,自动申请退职的,经证明属实,可享受其退职时年工资的五分之一;公务员因公受伤,或因病未达残废,不能再工作的,退职时一次过补助两个月工资。

解放后,从1952年10月起,在职干部经县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工作年限不足国家规定退休工龄的,以及因公致残,不能坚持每日8小时工作的干部,实行退职。退职费视单位和退职干部的不同情况,一次发给不超过本人的30个月的标准工资,退职后不再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待遇。从1955年起干部退休,按工龄长短每月发给原工资的50%至80%作退休费。

1978年6月起,干部退休,工龄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的退休费;工龄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照25元发给;因公残废的干部退休,饮食起居需要雇人护理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退休费,并可发给不超过1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护理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照35元发给。同年起,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退休改为离休。全市离休干部的工资:1927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标准工资低于行政17级的,提至17级发给;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原工资照发,另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是年6月起,退职干部改为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如退职费不足20元的,按照20元发给,还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83年6月起,退休干部每月工资提高5元;退职干部最低退职费提高到25元。1984年9月起,全市退休干部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0%的补助费,并享受原单位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同年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30元生活补贴费。1986年1月起退休干部,1952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195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85%发给;1975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同时,退休干部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夫妻,双方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加发5%退休费;无子女的退休夫妻,夫妻双方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加发10%退休费。1956年11月12日以后办理退休的,发给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1978年6月以后办理退休的,改为由原单位发给150元至300元的安家补助费;1984年9月以后,易地安置的,视其困难大小发给不超过1000元的住房困难补助费。此外,没有发给生活补助费的,每人每月发给10元生活补助费。干部退休后,有技术专长或因工作需要,经原单位同意,可接受聘请,所得工资收入归己,原单位继续发给退休工资。1985年1月起,全市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2元至17元。1986年5月起,全市离休干部未参加工资改革,工资偏低的,给予工资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工作,现行工资低于18级的,补贴到行政18级的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现工资低于19级的,补贴到行政19级的标准工资;易地安置的给予4000至6000元的建房困难补助费,没有发给生活补贴的,每人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贴费。至1988年底,市区退休干部549人,全市共10638人,其中退休后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的900多人;市区离休干部580人,全市共1870人;市区退职干部11人,全市共154人。

雷大观人 发表于 2015-1-19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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