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之争 两企业打起来了
“代理”之争 两企业打起来了发布时间: 2008-12-8 22:35:59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文/图 本报记者 赵兵辉事涉美国某肥料产品,国内两家公司激烈冲突后对簿公堂12月4日,高州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随着审判长的一声锤响,一场官司拉开了帷幕。原被告双方分别是广州市生多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多素公司),和厦门市赛多彩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
生多素公司诉称,自2008年初,厦门公司主要在粤西地区向消费者公开散布有损生多素公司权益的虚假信息,并于8月间向多地工商部门投诉,称生多素公司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生多素公司的商业信誉。而厦门公司则坚称其发布的均是真实信息,打假行为也完全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采访后发现,在这场商业信誉诋毁诉讼案的背后,交织着生多素、赛多彩这两家公司和美国赛图柴姆公司(Cytozyme Laboratories Inc)之间所签订的经销权协议是否存在争议的纠纷。这一纠纷,导致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厦门公司高调打假
在法庭上显示的证据表明,从2008年1月份开始,生多素公司从市场多渠道得知厦门公司向广东各地(主要集中在粤西地区)的肥料经销商和消费者派发《关于更换中国总代理商的证明》的宣传单张,称美国塞图柴姆公司由2008年1月1日起终止生多素公司的经销权,而由当天起由厦门公司替代。
证明中称美国塞图柴姆公司的商品,其原有商标“生多素”已停止使用,现以新的品牌名称“赛多彩”销售。这些单张除了被派发之外,还被张贴在诸多肥料零售店内。在同一时间,厦门公司向市场发布“生多素”叶面剂为非法产品的信息,指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厦门公司为何如此高调宣传及公开打假?厦门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2007年12月20日,厦门公司与美国塞图柴姆公司签订了《中国总代理协议书》,获得了在中国地区独家总代理美国塞图柴姆公司产品的权利。而美国塞图柴姆公司之前在中国的总代理商生多素公司,已经被厦门公司取代。
据此,厦门公司认为生多素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属于非法销售,其打假行为也不断升级。厦门公司进而向茂名以及阳江等地工商部门投诉,称厦门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唯一代理商,“赛多彩”叶面剂为合法产品,而“生多素”叶面剂则是假冒伪劣产品,请求工商部门对生多素进行查处。
生多素提请侵权诉讼
随着厦门公司实施打假行为,生多素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很大影响。生多素公司出示的其2007年1-9月与2008年1-8月的增值税缴纳数额显示,这一数字从72万元多下降至不到27万元。
“厦门公司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一怒之下,生多素公司以厦门公司侵害其商业信誉以及非法套用肥料登记证号为由,一纸诉状将厦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厦门公司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销售损失人民币45万元,以及商誉损失人民币5万元。
“赛多彩叶面剂和生多素叶面剂不但在外包装上非常相似,就连许可证号都是一样的。”生多素公司负责人陈启明表示,“生多素”叶面剂的生产许可证号为农业部农肥准字083号,这一证号是由生多素公司唯一合法持有,而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赛多彩”叶面剂,是非法套用生多素公司的肥料登记证号。
生多素公司的代理律师郭律师认为,无论是从商标使用、经销权和产品销售许可,还是从产品质量上,“生多素”叶面剂都是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厦门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予以制止并作出赔偿。
背后暗藏代理权纠纷
从厦门公司持续数月的市场打假行动,到生多素反戈一击上诉被侵权,双方展开了数度交锋。而在双方正面交锋的背后,暗藏着产品代理权的纠纷。
生多素公司提交给法庭的资料显示,生多素公司早在2000年就与美国塞图柴姆公司签订了产品经销合同。2000年7月18日,美国塞图柴姆公司董事长Mr.Stephen Baughman(史提芬博格曼)在与原广州亚洲企业发展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的基础上,与生多素公司续签《经销协议》,这份协议约定生多素公司作为美国塞图柴姆公司的“Cytozyme”产品总经销商,以从美国塞图柴姆公司进口原材料加工分装“生多素”叶面剂在国内进行销售。生多素公司在加工分装的产品上,可以使用美国塞图柴姆公司的名称以及英文商标。
据陈启明介绍,该协议约定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为期五年,到期延续五年,即到2010年7月17日止。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生多素公司还是美国塞图柴姆公司的中国(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总代理商。期间,美国塞图柴姆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向生多素公司提出过终止履行这份《经销协议》。
“厦门公司出示的协议是与美国塞图柴姆公司新任总裁Mr.Eric Baughman(亚历博格曼)签订的。”陈启明说,美国塞图柴姆公司在没有知会生多素公司的情况下与厦门公司签订《经销协议》,授权该公司为中国南方地区单一产品CROP+EXTRA的独家经销商,本身就存在违约行为。陈启明表示,事实上,美国塞图柴姆公司历次签订协议后,每年都对生多素公司大量供应产品(包括:Crop+Extra、Rice+、Commercial+、Cytored、Seed+、Soil+,及一系列的动物饲料添加剂等)。
而厦门公司则认为,美国塞图柴姆公司与生多素公司在2000年7月18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于2001年7月30日就被美国塞图柴姆公司终止了,理由是生多素公司没有能够完成合同规定的第一年度最低年度购买配额。
但陈启明认为厦门公司的说法没有依据是捏造。他进一步指出:厦门公司提交法院的美国塞图柴姆公司与其签订的《经销协议》,以及散布的宣传单张《关于更换中国总代理商的证明》,其英文原本与非经公证的中文翻译版本存在着误导。
对于案中代理权的纠纷,始作佣者美国赛图柴姆公司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而该公司董事长Mr.Stephen Baughman(史提芬博格曼)在10月份得知生多素公司已对厦门公司采取法律诉讼后,多次和陈启明联系寻求解决方案,并表达不愿卷入双方的侵权案。
目前本案正在就一些双方分歧较大的地方,进行再取证及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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