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头坠落砸死路人 楼房住户集体赔偿11万
砖头坠落砸死路人 楼房住户集体赔偿11万2008-11-01 19:15:36 来源: 中新网(北京) 网友评论 56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茂名一女学生被路边某楼房坠落砖头砸死,法院认定该楼房十六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目前,此案已二审判决,16住户集体“埋单”,共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万多元。有关法律专业人士称,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
中新广东网11月1日电 记者今日从广东茂名中级法院证实,当地一女学生被路边某楼房坠落砖头砸死,法院认定该楼房十六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目前,此案已二审判决,十六住户集体“埋单”,共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万多元。
2006年8月26日晚9时许,信宜市女学生罗某上街购物,在路经该市沿江路某号商品楼门前时,被楼上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罗某家人将该号楼房的全部住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补偿13万多元。
去年9月,信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今年7月,该案上诉至茂名市中级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该号楼房的产权人,均负有保管建筑物和管理该楼的责任,罗某是被该楼水泥预制方砖撞击导致死亡,该楼的十六户住户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而且,在事故发生前,该号楼房一楼的公共铁门和上楼顶的木门已损坏,任何人可随意出入该楼并到达楼顶,而铺设楼顶隔热层时剩下的砖头未及时清理,亦给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据此,法院认定十六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对罗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十六户住户补偿罗家11万多元。
此间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编辑注: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事实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梁盛) http://cimg2.163.com/cnews/img07/end_i.gif 判是判了,但执行起来太难啦。。。。会不会一纸空文? 沿江路有商品楼? 唉,是砖头文绅士惹的祸 ..... 执行不难。呵,毕竟有楼存在,如果大家都不愿意出这钱,那很简单,查封拍卖就行了。 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 原帖由 云聆竹语 于 2008-11-1 21:04 发表 http://www.06681.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沿江路有商品楼? 有,我有个亲戚原来住那栋楼,不过搬走好耐咧 原帖由 寒羽良 于 2008-11-1 23:05 发表 http://www.06681.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执行不难。呵,毕竟有楼存在,如果大家都不愿意出这钱,那很简单,查封拍卖就行了。 说说是很轻松的。你要知道这是在天朝。难也会很难,快也会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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