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 发表于 2012-8-3 10:21

2003年“天湖爆炸案”在湖南郴州一审宣判 主犯死刑(转载)

本帖最后由 黄律师 于 2012-8-3 10:25 编辑

       8月1日,“天湖爆炸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周龙斌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龙斌与同案人苏加利(已判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仁生等人经济损失435315.6元。  案件源于2003年12月23日,湖南郴州天湖大酒店门口,一名身绑炸药的男子(陈建文)强行抱住一名刚下车的男子(周兵元),炸药随即被遥控引爆,致2死6伤。这起震惊全国的“人肉炸弹”案件幕后的指使者即为当地最大的矿老板周龙斌。
  2004年9月12日,周龙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5年,郴州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下达了对周龙斌的《不起诉决定书》,周龙斌被释放。2007年2月2日,省检察院决定对周龙斌涉嫌以爆炸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案进行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同年,公安部将周龙斌列为A级逃犯实施抓捕。201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2年2月17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龙斌犯爆炸罪、被告人周辛平犯窝藏罪,郴州中院于今年2月20日立案,3月7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龙斌与被害人周兵元为争夺采矿权而结仇。在对周兵元实施“药功”加害未果后,苏加利与周龙斌商定采取其他方法杀死周兵元。2003年12月23日,苏加利与同案人陈建文商定,冒充临武县看守所所长邓华兴给周兵元打电话借钱,将其骗至天湖大酒店,然后由陈建文携带装有爆炸装置的旅行包上前见周兵元,当陈建文走到周兵元身边时,苏加利为了灭口,萌生一同炸死陈建文之念,遂按下遥控器引爆,致周兵元与陈建文当场被炸身亡,停车场多辆汽车被损坏,酒店玻璃墙被震碎,多名过往行人被震碎飞溅的玻璃片刮伤。苏加利作案后向周龙斌索要酬金,周龙斌通过其堂兄即被告人周辛平及同案人邓春旺多次向苏加利支付酬金共计20万元,苏加利从中分给邓春旺1万余元。经查,被告人周龙斌有杀害周兵元的故意,对于该事实周龙斌无异议。在实施“药功”加害周兵元未果之后,被告人周龙斌同意苏加利采用爆炸等其他方式杀害周兵元。根据同案人苏加利的供述,周龙斌主观故意杀害周兵元并未排除采用爆炸杀人方式。同案人邓春旺对上述事实、情节亦作了供述,且供述的主要事实情节与苏加利供述相吻合。经查,被告人周龙斌因仇雇佣人杀害周兵元的故意明显,致被害人死亡是其追求的唯一目的。在实施“药功”未达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后,周龙斌与同案人苏加利商定用爆炸等其他方法杀害周兵元。嗣后,苏加利在公共场所采取爆炸方式将被害人周兵元杀害。案发后,被告人周龙斌按承诺给付了同案人苏加利巨额酬金。故周龙斌对苏加利采用爆炸方法杀人是认可的,对苏加利采用爆炸方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放任的。据此,被告人周龙斌应对全案负责,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龙斌为了杀害与自己结仇的被害人周兵元,出重金雇佣同案人苏加利,苏加利伙同同案人陈建文制造爆炸装置,在郴州市天湖大酒店大门前的停车坪实施爆炸,造成本害人周兵元及同案人陈建文当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龙斌雇佣他人报复杀人,同案人苏加利积极实施犯罪,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龙斌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童之梦 发表于 2012-8-3 11:05

与我何干?

陈彩薇 发表于 2012-10-29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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