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由的名义读哈耶克 (玉竹请进)
本帖最后由 流浪的李俊 于 2012-6-7 18:02 编辑以自由的名义读哈耶克
李俊
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这本书触动了自己灵魂的深处。只要提到自由主义,我们就会油然而生想起哈耶克。翻译该书的邓正来先生认为,哈耶克的重要性不在于曾经是上个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学术团体“朝圣山学社”领袖人物,也不只在于他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而毋宁在他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向和发展以及他为当代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宽所做的知识贡献。
许多人都歌颂自由,但是很少人却能够告诉我们,自由是如此重要的。阅读《自由秩序原理》时,哈耶克告诉了我,自由为何如此重要。哈耶克说到,“我们对自由的定义,取决于强制概念的含义,而且只有在对强制亦做出同样严格的定义以后,我们才能对自由做出精确界定。事实上,我们还须对某些与自由紧密相关的观念——尤其是专断、一般性规则或法(general rules or laws)——做出比较精确的定义。”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反义词是“强制”。他认为,“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是把人彻底沦为了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所谓自由行动(free action),乃指一人依据其自己的知识所确定的手段而追求其自己的目标,因此,这种自由行动所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基本依据(data),是不能由他人依其意志所型构的。”
在自由主义思想中,社会生活被分解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属于个人自由范畴,另一部分叫公共领域,同时认为第一部分是基础和前提,是公共领域各种规范的来源。追求个人自由,这并非否定了社会秩序。哈耶克认为,一个社会正常运作必须依赖一种秩序,但是这种社会秩序不是凭着少数精英的意志进行设计的,而是自生自发秩序。比如,借钱要还,这并非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观念,所以形成了自发秩序。
哈耶克作为美国奥地利学派学者,尽管中国学界对奥地利学派还是陌生的,但是却不影响我们对哈耶克的了解。在西方,哈耶克被公认为20世纪著名的思想家,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早在30年代他就已成为批评福利国家的重要人物。但其理论在凯恩斯主义所向靡的形势下倍遭冷遇。至70年代,福利国家政策受挫,他的理论才为世界所承认,他才作为新自由主义的核心人物,被尊为当代自由放任思潮的鼻祖。阅读《自由秩序原理》,以自由的名义读哈耶克。
2008年2月15日
我反对这个观点“借钱要还,这并非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观念,所以形成了自发秩序。”
因为当今社会现象中借钱不一定会还钱! 借钱
在很多情况是下
需要法律进行维护合法人的权益
一时糊涂 发表于 2012-6-7 18: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反对这个观点“借钱要还,这并非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观念,所以形成了自发秩序。”
...
借钱不还的现象,不可否认是存在。好心提醒你一下,你可以深入思考一下。很多时候,朋友之间借钱,都没有借条,靠是什么?个人声誉吧。 首先多谢楼主热心为玉竹解惑。
然而这句话我个人觉得是不通顺的:
比如,借钱要还,这并非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观念,所以形成了自发秩序。
借钱要还,用自发秩序来形容,不恰当。
我个人觉得这样更方便读者理解:
比如:借钱要还,并非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是每个人都应有这种观念,借钱要还是天经地义的。
流浪的李俊 发表于 2012-6-7 18: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借钱不还的现象,不可否认是存在。好心提醒你一下,你可以深入思考一下。很多时候,朋友之间借钱,都 ...
我也好心提醒你
“借钱要还,这并非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观念,所以形成了自发秩序。”
这个观点本来就是片面的
用一个片面的例子,作为论据,
贻笑大方!
一时糊涂 发表于 2012-6-7 18: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也好心提醒你
“借钱要还,这并非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观念,所以形成了自发秩序 ...
哎,不知道怎么说你。很多法律都是不是规定好,而是经过反复实践而形成的。网络互联相关法律,也是有了网络,才有法律。借钱要还钱,大家形成这个规则,都认同了,法律就这样出来的。要是出台一条,借钱不用还的法律,看看会乱成什么样子。 流浪的李俊 发表于 2012-6-7 18: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不知道怎么说你。很多法律都是不是规定好,而是经过反复实践而形成的。网络互联相关法律,也是 ...
不乱,最终结果会是,没人会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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