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首例“醉酒驾驶”摩托车案宣判
名升网讯 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茂名市首例“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唐某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年38岁的唐某,是广西全州县人,案发前在茂名市某蜡烛厂工作。虽然尚未考取驾驶证,但朋友多、门路广的唐某为了便于与朋友交往、聚会,还是筹钱于去年年底以1800元的价格从一个老乡手里购买了一辆八、九成新的男装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今年5月1日傍晚,唐某到住在茂名市区红旗北路的一个朋友家赴宴,席间与一些酒友斗酒喝了一瓶啤酒后,还喝了一点白酒。晚上19时许,饭饱酒足后,唐某独自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准备回蜡烛厂上夜班,在经过茂名市区红旗北路大园路口附近时与一杨姓行人发生碰刮。由于唐某涉嫌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当天被公安阿SIR处于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同时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血检验,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醉酒驾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唐某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前述判决。
茂名日报记者 张伍 通讯员 李广高
人教人难精,事例教精人! sweat.gif 真黑仔。 茂名都有蜡烛厂的呀? @funk 摩托车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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