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6-1-14 12:14

警惕 “秤上猫腻”!信宜某鱼档用不合格电子秤经营被罚

信宜市**鱼档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130000
违法事实: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111®鑫举衡”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1台;2.罚款13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行为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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