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逾期未校验的医疗机构限期补办校验手续的通知
关于要求逾期未校验的医疗机构限期补办校验手续的通知
信卫医政医管函〔2025〕18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校验,以下医疗机构逾期未向我局申请校验,请于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歇业或停业的医疗机构到期的请提交注销申请资料,如需继续营业的请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办。逾期仍不提交校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我局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这样许可证》名单
信宜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2月10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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