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某美容院被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编号:信卫公催〔2024〕001号
信宜市海**颜美容店(经营者:何**;性别:女;住址:广东省信宜市水口镇岭上***村24号;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0325****)。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中兴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389****。
你(单位)因未持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擅自提供美容服务(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及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期的健康证为顾客提供服务等行为违反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6月2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卫公罚﹝2024﹞5号)直接向你(单位)送达。
经多次联系,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向信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罗美莹
联系电话:0668-8879090
联系地址:信宜市新里开发二区12单元
信宜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12月4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