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4-11-29 10:01

信宜某药店销售过期药被处罚......


信宜市誉**药店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4粒“诺氟沙星胶囊”、5支“阿福乐五维赖氨酸口服溶液”和2瓶“钙尔奇碳酸钙D3咀嚼片(Ⅱ)”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可查明货值金额74.33元。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拆零销售记录,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粒“诺氟沙星胶囊”、5支“阿福乐五维赖氨酸口服溶液”和2瓶“钙尔奇碳酸钙D3咀嚼片(Ⅱ)”,并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

罚款金额(万元):0.800000

处罚机关: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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