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4-11-28 10:37

信宜某商店查出多瓶过期调味料仍在对外销售......

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4-11-28 11:00 编辑



信宜市怀乡镇芝*商店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4瓶“新味牌大红浙酸(酸性调味料)”截至2024年11月1日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食品销售单价为每瓶5元,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电子销售系统,也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新味牌大红浙酸(酸性调味料)”4瓶;并处罚款3000元整,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

处罚机关: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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