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某鸡鸭档的“竹丝鸡”检测不合格!被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竹丝鸡”(购进日期:2024-08-01)经抽样并检验,证实为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04元,违法所得26元。 当事人购进“竹丝鸡”(购进日期:2024-08-01)时,没有建立涉案“竹丝鸡”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如实记录涉案“竹丝鸡”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没有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2000元,合计共2026元,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信宜市东镇***鸡光鸭档
来源:信用中国
{:1_311:} {:1_298:} 政策越来越严格 才罚2000元.违法成本太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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