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24-9-3 11:09

信宜这两家公司被行政处罚!存在这些违法行为......

本帖最后由 一号 于 2024-9-3 11:12 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信宜市********公司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胡**

住所(住址等):信宜市****************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对信宜市********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5月10日16时19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信宜市********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游泳池在经营期间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1人,低于规定数量(3人),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17日15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信宜市********公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整改,游泳池在经营期间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1人,低于规定数量。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全过程拍摄取证,完备现场检查笔录,要求场所负责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2024年7月23日,受信宜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委托,店长曹**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信宜市********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在对外开放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经营行为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经执法人员复查,逾期未改正。

  本案违法经营事实清楚,并完备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4、曹**提供的委托书1份;5、曹**提供胡**身份证复印件1份;6、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曹**提供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9、对曹**的询问笔录1份;10、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8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毎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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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4〕6号

当事人:信宜市********公司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住址等):信宜市****************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对信宜市********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7月9日15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信宜市********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游泳池在经营期间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人,低于规定数量(7人),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4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信宜市********公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整改,游泳池在经营期间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4人,低于规定数量。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全过程拍摄取证,完备现场检查笔录,要求场所负责人立即改正违规行为。2024年7月30日,受信宜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公司经理许**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信宜市********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在对外开放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经营行为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经执法人员复查,逾期未改正。

  本案违法经营事实清楚,并完备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4、许**提供的委托书1份;5、许**提供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6、许**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8、许**提供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9、对许**的询问笔录1份;10、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8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毎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30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与你擦身而过 发表于 2024-9-3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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