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4-4-27 09:28

左转弯不让直行车 引发“无接触交通事故”

本文转自:广西法治日报

本报北流讯 (记者 钟小伶 通讯员 张渝梅)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案,双方当事人均须承担责任。法官提醒车主,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行车路上,谨慎驾驶方能路畅人安。

2023年6月15日中午,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道路上直行,恰巧任某驾驶的无牌小型电动三轮车左转弯。为避免撞上任某,徐某紧急刹车致其连人带车摔倒。事故造成徐某受伤、电动二轮车受损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了上述事实。徐某受伤后,于同年6月15日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200.01元。2023年8月3日,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749.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时理应注意观察直行车辆,并让直行车辆先行,但任某未避让徐某驾驶的直行车辆。徐某为避免撞上任某驾驶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导致摔倒受伤。任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任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1749.01元,法院酌情确认徐某与任某按照3∶7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判决任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224.31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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