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24-3-4 10:29

信宜一男子酒后驾车摔倒身亡,同台饮酒者及车辆出借人被认定需承担责任

      男子黄某因一场酒局后的决定,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让人反省的是,明知对方饮酒仍借车,同台饮酒者及车辆出借人须共同承担车祸责任。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同台饮酒人、出借车辆人,均需承担因醉酒发生车祸的责任。

      2022年9月某日凌晨,黄某来到其女朋友梁某经营的店铺,表示要借用其摩托车外出饮酒,梁某并未反对,黄某便开着梁某的无号牌摩托车到约定地点,与苏某、苏某海、陆某等人喝酒。

      酒桌上,欢声笑语,黄某与苏某、苏某海、陆某等人畅饮了两个小时。黄某表示自己停车的地方较远,苏某、苏某海便将黄某交给陆某搭载离开。然而,当来到取车点时,黄某坚持要自己驾车回家,尽管陆某担心他的安全,但还是让他独自上路。

      陆某因不放心,便驾车跟在黄某后面。由于中途追不上黄某,陆某未能一直看着黄某驾驶车辆。等陆某追上时,发现黄某躺在地上,悲剧已经发生。

      后经交警部门勘查,黄某系驾驶车辆驶出路外碰擦路缘水泥墩跌倒后当场死亡,而梁某在交警部门对其所作的笔录中陈述,黄某在凌晨喝酒前,在其堂哥家吃晚饭时已经喝过不明数量的白酒。

      事情发生后,黄某的父母及其儿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苏某海、陆某及梁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认定三原告因黄某死亡的损失金额为1340385.31元,结合案件事实及各被告过错程度,酌定由苏某、苏某海、陆某分别承担2%、2%、5%的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26807.71元、26807.71元、67019.27元,由梁某承担1%的赔偿责任即13403.85元。

      被告苏某、苏某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虽未有证据证明黄某受邀前往饮酒,也不能证明苏某、苏某海、陆某等人有劝酒及诱导、逼迫等违背黄某意志导致其醉酒的行为。但苏某、苏某海、陆某等人作为与黄某同台饮酒的人,在黄某酒后离开时应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为其提供安全的护送方式。在此过程中,苏某、苏某海、陆某等人均没有联系黄某家人接回黄某,苏某、苏某海将黄某交由酒后的陆某驾驶摩托车搭离,陆某将黄某搭乘回到黄某摩托车停放处后,没有明确制止黄某驾车离开,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苏某、苏某海、陆某应当预见到酒后驾车行为带来的危险性,但却对上述危险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应在合理范围内对黄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应尽到车辆的妥善管理义务,在明知驾驶者醉酒的情况下还将车辆交付其使用,未尽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应尽的管理义务,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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