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24-2-28 10:25

关于印发《信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一号 于 2024-2-28 10:26 编辑

关于印发《信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物业〔202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2024年1月29日市政府十六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信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信宜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3日


信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以及农贸市场周边经营秩序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配套设施,实施经营服务管理,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主要对各类食用农产品实行集中、公开、零售交易的场所。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直属管理国有农贸市场的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和依法从事民营农贸市场投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者,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从事经营服务管理,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和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本办法所称临时市场,是指因圩街缺乏农贸市场网点,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规划固定场所开办的、短期使用的、方便群众购物的市场。第四条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我市农贸市场及临时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对农贸市场及临时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计量器具、计量行为、亮证经营等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应当将农贸市场、临时市场及其周边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临时市场及周边的日常监管,并协助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贸市场规划和详细规划;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满足食品卫生安全、环保以及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其中新建的,具有条件的还应配套一定数量的停车场(库)。第六条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须拆除农贸市场的,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就近重建。第七条农贸市场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要加强农贸市场用途的规划审批,未经依法审批或同意,不得变更或调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
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八条农贸市场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干湿分离、功能分区经营。第九条农贸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提供给自产食用农产品临时销售者使用,摊点的设置既要方便市民群众购买,又不影响周边环境、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市场开办者及市场服务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自产自销区的日常管理。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农贸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服务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查验并保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三)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农产品。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并落实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针对农贸市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农贸市场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严格落实环境卫生制度。(一)配备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公共卫生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设备设施,做好垃圾分类处理、清洁消毒、疾病防控等工作,做好污水排放管理工作,保障农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二)市场开办者及市场服务管理者应当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落实清洁消毒、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实行活禽经营市场“1110制度”(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零售市场每天零存栏制度)。(三)凡有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四)经营活禽及活禽加工宰杀的市场,还应当实行遵守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相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五)逐步推行生鲜白条禽肉上市,取消市场内活禽宰杀交易。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应当落实诚信经营制度。(一)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方便消费者使用。(二)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经营者信用等信息。建立消费纠纷调解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三)场内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场内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保存,自产自销农户,需具备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五)肉类经营者应当在摊位(店面)明显位置公示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第四章 市场周边管理第十四条对农贸市场周边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固定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得占道经营,不得违章搭建檐篷、棚架及临时建(构)筑物,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遵守环境卫生、公共卫生、消防和建筑使用安全等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周边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第十五条对在农贸市场周边划定车位或指定区域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者应当规范管理并做好引导工作,对不在指定区域内停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第十六条对临时装卸货物的商户、顾客,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装卸,服从有关部门、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者的管理,避免农贸市场及其周边通道拥堵。第十七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临时停放车位的规划,依法整治查处农贸市场周边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流动摊贩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对在农贸市场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第十九条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流动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的情况下,在市区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流动摊贩经营水果、蔬菜、豆品等,但禁止经营水产、鲜肉、家禽;各属地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流动摊贩和农民自产自销户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的情况下,在镇区非主干道路段临时指定位置、时段供流动摊贩经营水果、蔬菜、豆品等,但禁止经营水产、鲜肉、家禽。
第五章 临时市场管理第二十条临时市场应当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经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并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日常监管、维护等工作,且应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必须向场内经营者收取一定的费用。第二十一条临时市场内允许经营的业态必须为农资农具、蔬菜水果、土特产;不得摆买肉类、生鲜、熟食等储存条件严格的品种。第二十二条临时市场应当在边界设置明显标识、标志,并明确开放时间、允许经营业态类型及其他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临时市场应当规划设置合理的摊位区域,并预留足够的消防通道,杜绝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临时市场内外均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严禁乱堆乱放商品杂物,摊台位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严禁乱倒乱丢垃圾;临时市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清洁保洁工作。第二十五条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属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按职责分工负责临时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计量器具、计量行为、价格行为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临时市场应在待周边建设了固定农贸市场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承办单位立即关停,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应督促提醒。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拆除,特殊情况下的可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章 市场招标及租赁管理第二十七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国有农贸市场的摊台、铺位租赁需公开竞价,且遵循“价高者得”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避公开招租。第二十八条我市国有农贸市场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经济效益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应租尽租、应收尽收的时效性原则。(四)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第二十九条我市国有农贸市场的摊台、铺位的招标、租赁行为需由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及其服务管理者联合公开发布租赁公告;国营民营合作农贸市场的摊台、铺位的招标、租赁行为需由国营民营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后公开发布租赁公告。第三十条我市国有农贸市场资产租赁所得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截留或挪用。第三十一条我市国有性质农贸市场的摊台、铺位租赁管理由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及组织实施;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租赁方案的拟定、租赁底价的评估、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租赁费用的收取。第三十二条我市民营性质农贸市场的摊台、铺位租赁管理按相关规定由开办者或服务管理者具体负责及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我市国有农贸市场摊台、铺位租赁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限届满时原则上不得直接续签,应当于租约到期前一个月重新拟定出租方案,按规定重新进行公开竞价。第三十四条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要切实维护国有农贸市场的安全和权益,要定期对资产出租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承租人的违约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确保我市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

与你擦身而过 发表于 2024-2-28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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