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24-2-20 10:27

茂名一辆公交车与摩托相撞,造成1人身亡!调查报告公布!

电白“3·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9日,谢*朝驾驶粤K006***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沙琅车站往沙琅镇政府方向行驶,16时许,行驶至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建设路交叉路口通过时,与左方从市场往朝园居方向通过路口由何*燕驾驶的粤K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燕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茂名市电白区“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K006***号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型号:宇通牌/ZK6816BE***,车辆识别代号:LZYTDGBW8L102****,发动机号:MIT000****,强制报废期止:2033-12-10,检验有效期止:2023-12-31,初次登记日期:2020-12-10,登记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车辆所有人:茂名市电白区****运输有限公司,核定载客:65人,该车购有保险。经查该车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没有被盗抢和事故逃逸记录,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记录。

  2.粤K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型号:豪爵牌/HJ100****,车辆识别代号:LC6TCG881M000****,发动机号:A3Z174***,强制报废期止:2034-03-22,检验有效期止:2023-03-31,初次登记日期:2021-03-22,登记住址:广东省电白县罗坑镇,车辆所有人:彭*妹,该车无购买保险。经查该车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没有被盗抢和事故逃逸记录,除该起事故外,无其他事故记录。现实际使用人为何*燕,已在事故中死亡,事故中何*燕未使用安全头盔。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谢*朝,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罗坑镇,驾驶证号:44092319630607****,准驾车型:A1A2E,初次领证时间:1982-06-11,有效期止:2080-06-11,事故发生时驾驶粤K-006***号大型普通客车。经进行常见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2.何*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罗坑镇,居民身份证号:44092319890228****,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时间:2021-08-26,有效期止:2027-08-26,事故发生时驾驶粤K-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三)事故现场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现场为电白区沙琅镇建设路交叉路口,划有中间双黄实线、人行横道,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平整、视线良好,路段限速30公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9日,谢*朝驾驶粤K006***号大型普通客车(茂名市电白区****运输有限公司)从沙琅车站往沙琅镇政府方向行驶,16时许,行驶至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建设路交叉路口通过时,与左方从市场往朝园居方向通过路口由何*燕驾驶的粤K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燕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警大队杨*富带领沙琅中队、交管中队值班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管控公路、疏导车辆等现场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造成道路交通拥堵、没有发生二次事故。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沙琅镇政府、区交警大队等单位安排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引发不稳定事件。区交警大队已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电公交认字【2023】第B0102号),谢*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谢*朝驾驶粤K006***号大型普通客车,不安全驾驶,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何*燕驾驶粤K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安全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粤K006***号大型普通客车,是在生产经营运输活动中发生事故。事故调查组讨论研究认为,茂名市电白区“3·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沙琅镇政府。该镇建立健全由镇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落实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和劝导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等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2023年第一季度宣传活动完成533条,机动车采集任务完成190条,安全劝导任务完成6318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二)罗坑镇政府。该镇建立健全由镇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镇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机构,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判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落实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和劝导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情况信息收集、研究、上报等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2023年第一季度宣传活动完成757条,机动车采集任务完成221条,安全劝导任务完成8083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三)区交通运输局。该局党组第一季度召开了3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议题的党组扩大会议,制定了《2023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及消防安全工作要点》、《茂名市电白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计划》、《关于组织开展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局主职领导和分管领导6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督查,检查出安全隐患27宗,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约谈2次,发出整改通知书13份,全部整改完毕;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4次,培训1087人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日常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执法检查51次,累计出动交通执法人员2790多人次,排查里程约21795公里,检查车辆2810多辆次,排查出大小安全隐患47处,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106宗,有效打击各种交通运输违法违章行为。该局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四)区交警大队。交警大队能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辖区内各镇(街)、村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牵头开展电白区客(货)运车专项整治工作,2023年份第一季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0266宗,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五)区交警大队沙琅中队。沙琅中队有*名民警,管辖沙琅、黄岭、罗坑、那霍4个镇,该中队基本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路面巡逻管控工作,查处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各有关镇街和村委会开展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定期汇总更新辖区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并对劝导工作进行了指导,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023年份第一季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575宗,基本履行工作职责。

  (六)**村委会(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何*燕所在村委会)。该村按照规定建立了劝导站(配备了站长1名、副站长1名、劝导员2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但对辖区内存在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劝导不到位。2023年第一季度宣传活动完成24条,机动车采集任务完成10条,安全劝导任务完成453条。

  五、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谢*朝驾驶粤K006***号大型普通客车不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由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25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何*燕驾驶粤K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安全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何*燕在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何**(罗坑镇**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交通管理劝导站负责人)、何**(**村委会交通管理劝导站劝导员)、谭*燕(**村委会交通管理劝导站劝导员)相应劝导工作不到位,建议由镇分管领导对他们进行提醒谈话。

  (三)其他建议。

  电白****有限公司对公司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存在着客车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建议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其管理层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该公司作深刻检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加强安全排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加强分析研判,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最好事故预防工作措施落实。认真吸取“3·9”交通事故教训,全面研究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全面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大力整治摩托车(电动车)行驶秩序。各镇(街)、交警部门认真梳理、排查事故多发路段,集中优势警力,结合“两站两员”力量,每周至少查三个镇,常态化开展“一早一晚”整治活动,坚持“顶格整治”,严查摩托车(电动车)“五类”严重交通违法及加装遮阳伞和随意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推动“两站两员”的实体运作。各镇(街)要强化“两站两员”功能作用,落实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建立了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相关工作台账,区道安办要定期对“两站两员”工作考核、排名、通报,约谈落后单位。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一是农村大喇叭宣传。交警部门加强与融媒体中心配合,制作辖区事故警示音频和交通安全宣传音频,通过各村委会大喇叭,不定时循环播放。二是开展“七进”宣传活动。组织宣传民警走进乡镇、社区、企业,通过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单、面对面等方式,大力宣讲疲劳驾驶、无牌无证、酒驾醉驾、人货混装、违法超员、违法载人、超速超载、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头盔等农村地区常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三是借力媒体发声。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用好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矩阵,集中开展文明交通宣传行动,进一步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来源:电白区政府网

与你擦身而过 发表于 2024-2-2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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