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在校学生沦为诈骗“引流人”,刑法将这样处罚!
只需用手机发个消息就能获得不菲的“兼职费”?在家动动手指就能“日入百元”?注意了!一场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的“兼职陷阱”正卷土而来,稍有不慎就会让你沦为诈骗“引流人”,最终跌入“深渊”。什么是诈骗“引流”人,后面将详细介绍。
【“兼职”发“退费通知书” 】
暑假期间,大学生汪某(化名),在家上网时添加了一个网名叫“客服肉肉”的网友。对方称可以带他在网上“兼职”赚钱,一单就能赚6.66--28.88元不等。
汪某见工作轻松报酬高,便立即答应了对方。之后,对方发来一张“某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通知书“的图片,要求汪某用自己手机以彩信的方式,向“客服肉肉”提供的手机号码进行群发。
为赚取“兼职费”,汪某并未对该图片真实性进行核实,而是按照对方要求进行了发送。而实际上,这张“退费通知书”是境外诈骗分子的诈骗“引流”手段。替对方发送该广告三天后,汪某的电话卡被通信公司关停,目前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 租电话卡、架"GOIP”做“业务” 】
今年5月,某学校学生张某在朋友蒋某的邀约下,组织同学办理数张电话卡并开办宽带架设“GOIP”,然后以一条宽带网络300元一天的价格后被公安局抓获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6月,某学校学生甘某通过网友介绍加入一个兼职群。随后,甘某在群内“客服”的要求下,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客服”联通,另一部手机拨打“客服”指定的电话号码,两部手机再互开免提进行通话,以此赚取每小时180元的“兼职佣金”。
通过通话内容,甘某得知该“客服”是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他不仅没有举报,反而为了高额“佣金”,不断拉拢自己的同学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最终被公安局查获。
【 “高价租用银行卡”的兼职 】
00后邓某在快手上刷到“高价租用银行卡”的兼职信息。邓某按照兼职信息指令,在“纸飞机”聊天软件里添加了一个上线,对方要求邓某提供银行卡接受转账,再通过ATM机取现或第三方转账至指定账户,每单获利转账金额的3%。邓某已经意识到对方可能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但面对诱惑,心存侥幸的邓某还是决定继续兼职,同时以600元每张卡的价格发展多名同乡提供银行卡进行洗钱,并在其中赚取差价。
最终,邓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拘。
【 什么是诈骗引流 】
地面推广引流:通常,犯罪分子会冒充超市导购员或者商场促销服务人员,给受害者微信、QQ群的二维码,称只要扫一扫就能获得小礼品或代金券。
互联网推广引流:作为网络黑灰产的上游,非法互联网推广引流正呈现高发态势,具有更为隐蔽、更高收益、更多危害的特点。目前,最新手法是快递寄送水杯、彩票、退费通知书等,冒充客服拨打电话以“京东金条”“百万保障”“个人征信”“利率调整”等需要关闭、调整等为由引流诈骗。
诈骗分子通常会在网上招募引流人员,多是以“90后”、“00后”年轻人,刚毕业急于求职或在校兼职的大学生或无业青年为目标。“引流”团伙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基本信息与“引流”的专业话术由诈骗团伙提供。
法律讲堂
如果参与了上述相关兼职,轻则可能限制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业务使用,严重的将会面临以下法律处罚:
01
“诈骗罪”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NOCITCE
1. 寻找兼职工作要提高鉴别力,切勿被高薪轻松的噱头所诱惑;
2. 切忌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参与“两卡”犯罪,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积极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提高反诈意识,一旦发现诈骗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来源:福田警察
有讲说其卑贱行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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