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22-8-18 10:27

信宜一工厂涉环境违法被罚12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2〕15号)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2〕15号



信宜市北界镇天宏利五金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4WLTQ61X
  地址:信宜市北界镇******厂房
  经营者:周*宏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2112
  住所:广东省信宜市******
  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9日向你厂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2〕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3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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