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22-4-2 10:55

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2〕8号)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2〕8号
广东华田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0756319X9
  法定代表人:陈*莲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2021年12月30日,我局联合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位于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边的温控产品表面氧化处理车间进行了检查,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温控产品表面氧化处理车间污水排放口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1月27日,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2012701)显示你公司温控产品表面氧化处理车间排放的污水中总磷浓度为25.8mg/L,已超过排污许可证中你公司与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水协议规定的浓度限值8mg/L。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2012701)、《污水处理协议书》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对监测报告没有及时告知和监测过程的程序有异议。2、发现超标排水立即立案处罚是否适当,是否应该给予机会整改。3、对处罚金额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已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下限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9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9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