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信宜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信府办〔202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1〕69号)和《关于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4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确保应保尽保。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依法参保,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二)实行年度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每年10月至12月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下一医保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三)履行对等权责。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缴费标准、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未及时足额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无法享有相应医保待遇。
(四)严控重复参保。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严格控制重复参保,提升参保质量,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保障参保人待遇。
(五)持续优化服务。持续加强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深入挖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时间安排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1年10月20日前。扩面征缴工作准备阶段。制定扩面征缴政策文件,出台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筹备组织召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相关工作,通报进展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任,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2021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集中宣传发动阶段和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全面动员部署,细化宣传发动工作方案,为扩面工作预热加温,扩大群众知晓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三)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整理阶段。征缴的个人参保资金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划入《茂名市医保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62号)规定的市财政在农业银行茂名分行开设的茂名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相对应子账户,实际参保人数的核定以2021年12月31日前划入茂名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金额计算人数为准。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参保对象。
1. 以下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本市在校学生;
(3)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4)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2. 以下人员允许中途参保缴费:
(1)新生儿;
(2)新迁入户或新落户居民;
(3)已终止职工医保关系的本市户籍居民;
(4)非本市户籍新入学或新转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5)刑满释放人员;
(6)退役士兵;
(7)应当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
(8)国家、省和市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3. 以下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或统筹区外基本医保的人员;
(2)已死亡人员;
(3)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4)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5)国家、省和市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筹资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茂医保规〔2021〕4号)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在2021年第四季度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开始执行。
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74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19元,茂名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6.1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90元。
(三)明确资助参保政策。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 明确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范围: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无劳动能力脱贫户、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人员)。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我市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按《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规定执行。
2. 集中参保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分别认定和核准人员身份,同时对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核定名单应以当年9月底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并于10月20日前将已核定名单书面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政府资助参保手续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有误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退回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相关部门重新核实纠正,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相关部门对被退回的人员信息应重新核对,并将核对更正后的人员信息及时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保证人员参保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应保尽保,确保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此外,各相关部门每月应及时将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推送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维护更新。
3. 对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困难人员,开通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中途参保困难人员从身份认定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应待遇,确保不因部门间信息交换时滞影响待遇享受。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根据其参保缴费情况做好退费工作,确保全面落实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应资助尽资助。
(四)实行预参保政策。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成功缴费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为切实减轻新生儿家庭负担和后顾之忧,确保新生儿住院期间能够得到有效救治并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从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和缴费政策,依法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
(1)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一方为茂名市户籍人口;
(2)新生儿经诊断需要治疗的;
(3)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注意:出生超过6个月的新生儿不予办理预参保手续。
2. 申请资料
(1)《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见附件3);
(2)分娩记录;
(3)诊断证明;
(4)家庭户口本;
(5)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6)代扣医保费银行账户。
3. 预参保登记地点:母亲(或父亲)的信宜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
4. 缴费渠道:通过银行代扣,或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缴费。
5. 预参保登记有效期: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待遇有效期为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已办理预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持户口本、《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等资料到原预参保登记受理部门进行参保信息变更。逾期未办理预参保信息变更的,暂停其医保待遇,待办理信息变更后按规定恢复其医保待遇。
6. 新生儿出生后发生医疗费用并死亡无法办理户口的,其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持分娩记录、死亡诊断证明、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和《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到原预参保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终止参保及注销手续。
四、参保流程
(一)扩面征缴方式。
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继续实行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缴费的模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
1. 准备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保经办机构抓紧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发放《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名册》和《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以及做好参保信息确认核定等工作。
2. 参保登记。2022年继续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确认的做法,在2021年参保信息基础上,城乡居民参保家庭成员新增、减少及参保所属身份类别、联系手机号码、扣费账户变更等参保信息变动的,由参保家庭填写《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进行参保确认或信息变更,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参保信息录入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录入确认等手续,变更确认工作需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2021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如无申请暂停参保,则默认2022年度继续参保。
除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无户籍、无身份的困难人员、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外,原则上不能将参保人员按虚拟人员录入登记参保。
3. 签订扣费协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参保扣费账户信息和需变更的银行账户信息继续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采集,实现在系统完成网签。
4. 生成应缴数据。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对审核确认后应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生成应缴数据,并推送应缴数据至税务机关。
5. 税务机关扣费。税务机关接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的应缴数据后,应及时通过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医保费用,扣费成功后视为已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通过银行代扣的,代扣账户原则以城乡参保居民的茂名社会保障卡金融储蓄账户为主,各合作银行所属的本地或异地银行卡金融储蓄账户、银行活期存折储蓄账户为辅的征收模式。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包括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不支持银行信用卡及茂名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
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缴费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可通过微信的“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费。
(2)税务机关前台缴费。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缴费,可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缴费。
6. 参保缴费短信推送
2022年度继续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推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扣费等短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税务机关和医保部门协调安排。
(三)退费流程。
1. 退费情形
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规定,除以下情形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1)应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通过缴费渠道已个人缴费的;
(2)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3)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发生死亡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4)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将户籍迁出本市统筹区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5)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被判服刑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6)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可以退费的情形。
2. 退费流程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费退费采取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和代收,税务机关受理和核验,市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和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办前台(即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预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见附件1),代收退费申请资料,并定期将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资料,核验退费申请信息,核验后定期将资料传递给市医保经办机构。
(3)市医保经办机构确认退费申请,并将退款金额退回缴费人。
(4)市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将退款金额汇总,向财政部门请款。
(5)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其中,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见附件2);由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申请并退费(见附件2),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四)补缴情形。
未在规定的集中征缴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居民(中途参保人员除外),原则上不予补缴,需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
按规定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办理参保登记,因工作人员过失或信息系统原因等非群众个人原因导致未参保成功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收集各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参保登记记录原始凭证、医保系统参保登记界面截图、代扣账户余额充足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按程序逐级提交至茂名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按规定办理补缴。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镇(街道)要迅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参保任务具体分解到镇、村干部身上,实行镇(街道)领导包片、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的“三包”责任制,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务必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任务(见附件4),确保实现人人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深入发动,巩固扩大覆盖面。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依法主动参保,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要积极发挥主流媒体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宣传方法和话语,深入企业、村(社区)、医院、广场、车站等场所,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发动,确保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医疗保障政策,提高群众参保意识。市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要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关政策要求进行细心解答,对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惠民政策亮点进行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个人缴费责任。要加强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宣传,要结合我市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产品特性,同步推进宣传发动工作,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意识,提高群众抗疾病风险能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要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发现舆情和问题要及时解答和解决。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医保、财政、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做好。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和缴费服务工作,拓展缴费渠道,落实便民举措;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严控参保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参保情况清查,加强与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比对,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有序清理重复参保、虚假参保、无效参保等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纠正参保缴费工作中存在的“虚假参保”“虚假缴费”“重复参保”问题,不得将服刑人员、死亡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严禁通过编造人员参保信息,虚假报销套取医保基金,虚报参保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虚假参保行为。对医保工作中的重大虚假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做好数据统计和通报工作。从10月31日起,每周通报一次工作进度情况,税务机关协助医保部门实行一周一通报制度。市医保局牵头负责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参保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
1.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docx
2.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核验汇总表.docx
3.茂名市新生儿预参保登记表(参考样板).docx
4.信宜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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