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 发表于 2021-6-23 09:15

曝光:信宜29商家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被处罚,有你帮衬过的吗?



序号案件名称主要违法事实
1信宜市敏敏餐饮店(经营者:卢**)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99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所以无法统计使用涉案的食品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数量及因此获得的利润。
2信宜市东镇巴黎天使糕点店(经营者:李*)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盒已开封的“巧克力装饰配件”、1瓶已开封的“富田®食品添加剂(紫色)”、1瓶已开封的“富田®食品添加剂(朱古力色)”。涉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是106元。
3信宜市志锦餐饮店(经营者:陈**)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馋嘴辣味丝”3包、“金梅味嫩姜”3包、“小酒花生(椒盐味)”3包、“丹麦风味曲奇饼干”5盒,货值金额142元
4信宜市新宝健心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案品案经查明:2021年2月1日当事人在店内左侧拆零专柜货架上摆放待售的9片复方丹参片(外包装标示主要内容如下:名称:复方丹参片;规格:60片/瓶;生产厂家: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2225;生产日期:20181226;有效期至:2020年11月;产品批号:3181212。)和64片硫酸沙丁胺醇片(外包装标示主要内容如下:名称:硫酸沙丁胺醇片;规格:100片/瓶;生产厂家: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4535;产品批号:E181032;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至案发日,上述9片复方丹参片和64片硫酸沙丁胺醇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复方丹参片的销售价格为¥0.1元/片,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0.9元;硫酸沙丁胺醇片销售价格为¥0.1元/片,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4元。总货值金额为¥7.3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及经营台账,未对药品的购销情况作记录,无法查明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实际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5信宜市李权英餐饮店(经营者:李**)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在信宜市东镇街道塘面到胜塘小区天誉花城第13B幢首层08号商铺开设信宜市李权英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一直未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6信宜市和福记油坊(经营者:陆**)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为2020/10/17,散装)所检项目中黄曲霉素B1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信宜市鲜野水果店(经营者:刘**)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经营的“食尚烩五谷蔬菜面(半干面)”[生产日期:2020年08月01日,保质期:常温120天冷藏180天(0~4℃)]和超过保质期的“黄金蛋酥”(生产日期:2020年07月14日;保质期:12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
8信宜市多和水果店(经营者: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经营的“牛肉丸”(生产日期2019/11/17;保质期:12个月)、“香芋地瓜丸”(生产日期20191016;保质期:一年)和“台湾风味手抓饼”(生产日期2020年04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9信宜市瀚海利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当事人使用的4瓶“绿裕灯笼椒辣酱”(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91001,保质期:12个月)食品原料、2瓶“好巴食 红油豆瓣”(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9/10/21,保质期:12个月)食品原料和2罐“四季宝 芝麻酱”(生产日期2019/02/19,保质期:15个月生产日期2019/02/19)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10信宜市钱排镇世纪金福来超市(经营者: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信宜市钱排镇世纪金福来超市经营场所内待售的标称“青梅绿茶(青梅味绿茶饮料)”同一批次食品是从信宜市客常临商行购进的;标称“蒙牛优益C活菌型乳酸菌饮品”同一批次食品标称“蒙牛花果轻乳乳酸菌饮品”同一批次食品均是从信宜市东镇英业食品商行购进的。其中4瓶标称“青梅绿茶(青梅味绿茶饮料)”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1月9日,保质期是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7天,销售单价是3.5元/瓶;8排标称“蒙牛优益C活菌型乳酸菌饮品”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11月24日,保质期是25天,已经超过保质期27天,销售单价是12元/排;11瓶标称“蒙牛花果轻乳乳酸菌饮品”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6月7日,保质期是6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40天,销售单价是6.5元/瓶。因该超市没有设立销货台账,没有妥善保管所有完整有效的销货单据。所以,无法讲清楚上述3个品规的食品的销货款。也不清楚上述3个品规的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有继续售出,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认定上述3个品规食品的销售总价,为人民币181.5元。
11信宜市白石镇少梅商店(经营者: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2信宜市白石镇十里坡商店(经营者:苏**)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3陈**(身份证号码:44****15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当事人于东镇街道新尚第五卫生站的药柜摆放有1瓶“金不换®盐酸异丙嗪片”(生产日期:2019年01月03日 ,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2日),截至本局2021年1月19日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限,属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该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处于随时取用的状态
14覃**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当事人于2020年8月21日起,在未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信宜市东镇鸿运路5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5信宜市东镇坡岭保民中西药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1年1月25日在当事人药店的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发现有待售的保健食品“库乐®醒童因子®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标示的生产日期:20190102,保质期至20210101)3盒及“库乐®巨日牌健胃消化口服液”(标示的生产日期:20190103,有效期至20210102)4盒,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上述保健食品“库乐®醒童因子®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的销售价格为每盒10元、“库乐®巨日牌健胃消化口服液”的销售价格为每盒8元,货值金额共为6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6王**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当事人于东镇街道十腰卫生站第二分站药房的药柜摆放有1瓶“金不换®盐酸异丙嗪片”(生产日期2018年07月05日,有效期至2020年07月04日),截至本局2021年1月26日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限,属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该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处于随时取用的状态
17许**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当事人于东镇街道栗木第二卫生站药房的药柜摆放有1盒“芙蓉堂®八宝惊风散”(生产日期2018年6月9日,有效期至2020年5月)、5盒“泽珠®阿昔洛韦滴眼液”(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截至本局2021年1月26日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限,属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上述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处于随时取用的状态
18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19信宜市怀乡镇均玲奶茶店(经营者:黎**)经营过期食品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廖**使用劣药案当事人使用劣药
21信宜市宝飞商店(经营者: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2林**使用劣药案当事人使用劣药
23信宜市怀乡镇英伟大笑九奶茶店(经营者: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4信宜市素杏商店(经营者: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5信宜市怀乡镇年荣商店(经营者: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6信宜市天兴商行(经营者: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7信宜市梨汝酒坊(经营者:李**)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8信宜市金垌镇梁记烧腊店(经营者:苏华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29信宜市大雾岭山泉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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