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工作日,信宜法院都有哪些案例宣判了?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元旦假后工作日,信宜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案例汇编如下,速来围观!油卡充值满10000送4500!亲,你充值吗?
1月4日上午,信宜法院民二庭开庭宣判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是信宜法院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原告黄某的朋友李某(被告)说可以帮黄某的加油卡充值,充值10000元赠送4500元,黄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且心动于优惠力度大,便同意开通充值加油卡并将10000元转账到李某的银行账户。随后双方签订《油卡充值协议》,明确约定充值金额、赠送金额、充值款分期到账日期及充值款支付日期、支付途径等内容。签订协议后,黄某要求李某履行协议充值金额到黄某的加油卡,但是李某没有帮黄某的加油卡充值,还称其已经将黄某支付的款项转给他人,是他人没有帮黄某充值。黄某经多次催促充值无果后,便要求李某返还黄某所支付的10000元,但李某没有返还,无奈之下,黄某遂将李某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返还支付充值款项10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涉案的10000元已经交付给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且该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李某提交的证据只是一条山东聊城地区的手机号发来的短信,无法证实孙某所称的情况,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信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1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黄某。
《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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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垫付的医疗费怎么办?
1月4日下午,信宜法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宣判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同为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首个工作日,信宜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韦某飞驾驶自有的轻型自卸货车,由信宜市北界镇往信宜市东镇坡岭砖厂方向行驶,在驶出弯道路段时,与在公路内行走的梁某进(原告)相碰,造成梁某进受伤,韦某飞的轻型自卸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韦某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梁某进被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3985.58元,其中原告梁某进自行支付7000元,被告韦某飞垫付16985.58元。出院后,原告梁某进经鉴定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梁某进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飞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5762.64元。另因原告梁某进为智力残疾四级的残疾人,其父母亲、哥哥已故,没有妻子儿女,没有亲兄弟姐妹,信宜市东镇街道大坡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遂指定梁某进的堂大姐为梁某进的法定代理人。
诉讼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韦某飞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在10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扣押,法院依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韦某飞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韦某飞则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梁某进,遂请求判令梁某进返还韦某飞垫付的医疗费用及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拖车费、车辆维修费用等。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进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为17585.58元。由于被告韦某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韦某飞就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应承担80%责任即赔偿14068.46元给原告。由于此前被告韦某飞已垫付医疗费及护理费共19835.58元给原告,扣减该费用,被告韦某飞多支付了5767.12元给原告。因此,信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9492元给原告梁某进;反诉被告梁某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973.52元给反诉原告韦某飞。
《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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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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