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司机逃逸,所以不赔?茂名一保险公司被告上法院!
高州市一家保险公司以驾驶人肇事逃逸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结果,不获法院支持!法院近日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62万元给原告王某、陈某等人。梁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梁某驾驶该小型轿车与易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易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梁某驾车逃逸,3天后向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死者易某的家属即本案原告王某、陈某等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62万元给四原告。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梁某属事故逃逸,在商业第三者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意味着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就应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原告梁某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责任。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且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驾驶人原告梁某逃逸的行为使事故损失扩大,故不能以此为由免责。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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