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 发表于 2020-10-22 09:01

妻子要求前妻腾退房子? 法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妻子要求前妻腾退房子?
法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方苑如信宜女子李婷在离婚时获得了一套公公承诺给予她和女儿永久使用的房子,没想到公公去世后,房子被前夫送给了现任妻子,她也被起诉要求返还房子。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李婷与吴桂于1993年6月结婚,婚内生育有一女吴文雅。2007年11月,李婷与吴桂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婷抚养,同时,吴桂及其父亲吴明强与李婷签订协议,同意将吴明强名下的一套位于信宜市区的单位房改房给李婷及女儿吴文雅永久使用,双方不能将该房屋转让、抵押,签订协议时有一名证人在场且证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2007年12月,陈梦与吴桂登记结婚。吴明强及其妻子相继于2008年、2011年去世,吴桂认为其继承所得涉案房屋,并承诺将该房屋赠与陈梦,陈梦办理手续后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现陈梦认为涉案房屋原属于吴桂的父亲吴明强,签订协议时吴桂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无权处分其父亲的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李婷腾退涉案房屋,返还房屋给陈梦。
  信宜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吴明强及吴桂母亲黄欣共同所有。吴明强签订协议同意将房屋给李婷及李婷女儿居住,该协议合法有效,是吴明强对其权利的处分,吴明强对此房屋拥有二分之一处分权,因此李婷及其女儿对房屋(含车库)拥有二分之一份额的居住使用权。吴明强与黄欣生育有两个儿子吴桂及吴桂生,黄欣去世后,吴桂与吴桂生共同合法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吴桂生明确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吴桂与其现妻陈梦共有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又因吴桂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同意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前妻李婷,是吴桂对其拥有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的处分。综上,前妻李婷先后从吴明强、吴桂处取得涉案房屋(含车库)共四分之三份额的居住使用权。
  本案中,陈梦虽然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陈梦对涉案房屋及配套车库属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因此,对涉案房屋上原有的权利义务,陈梦也应一并承继,故对李婷依赠与合同享有的房屋居住权、车库使用权的现状应予尊重,陈梦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李婷居住、使用的合法权益。信宜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有权占有人可以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一般为所有权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人享有的独立权利。
  当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时,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不得随意请求合法占有的非所有权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对所有物的占有。

来源:茂名日报

主机 发表于 2020-10-25 19:24

我认为,
1.将为一整体的房屋,认定吴明强有二分之一的处分权不妥。
共同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以及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没有约定及约定不明时,及具有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属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认定吴明强有二分之一处分权,无法律依据。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房产,应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故吴明强与吴桂两个人明显无处分权。
2.吴明强及吴桂两个人与李婷所签订的协议,亦称是一整套房,也并没表明是该房的二分之一,故该协议明显损害吴明强妻子的利益,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3.黄欣2011年才去世,而吴桂与李婷签的协议在2007年,认定吴桂在2007年签订协议处分了2011年才获可以继承得到的四分之一份额也不妥。

4.本案最后认定李婷只有四分之三份额的居住使用权,其合法占有的只占四分之三,故剩下的四分之一使用权也应由陈梦依所有权而享有,完全驳回其诉讼请求也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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