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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号 于 2024-3-14 10:52 编辑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4〕4号
信宜市嘉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BM6TPQ0P
法定代表人:韦**
住所:信宜市******
2023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3120801)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10mg/L,悬浮物浓度为78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COD:90mg/L、SS:60mg/L)。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31208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4〕 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2%、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5%”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来源: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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