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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6-10-23 21:01 编辑
2026年以来,茂名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聚焦入网餐饮经营资质、加工过程卫生管控、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等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现将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引导广大餐饮经营主体对照自查、守法经营。
案例一:信宜市丽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超许可范围经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6月23日,信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丽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存在多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虾皮原料及已加工的虾皮成品,吧台处及冰箱内还摆放有多种饮料浓浆类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载明“自制饮品制售”项目,但在多家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上架销售豆浆、柠檬茶、苏打水等多款自制饮品。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虾皮原料用于制作堂食菜品,该批次产品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未清理并继续使用。当事人自2026年2月起,在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经营活动,并通过线上外卖渠道对外销售。此外,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部分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网络餐饮多环节违法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同时存在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超许可范围制售饮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项违法行为,食材效期管控与许可经营均存在漏洞。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当健全进货查验与原料效期管控机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开展经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茂南区某东家餐饮店提供虚假入网经营信息案 2026年4月10日,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东家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经营一家线上餐饮店铺,但现场无法提供该线上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经查明,当事人自身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然而其线上店铺公示的证照信息却为另一经营主体的名称和地址,经执法人员现场核验,上述公示证照均属虚假资质。
当事人提供虚假入网经营信息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同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使用虚假资质入网经营的“幽灵外卖”案件。当事人自身持有合法证照,却在网络平台公示虚假证照信息开设线上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与平台公示信息完全不符,消费者难以了解真实经营情况,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侵害,食品安全也存在隐患。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经营资质信息,不得通过虚假证照规避监管。
案例三:高州市某哥哥小龙虾店购买他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虚假入网案 2026年4月28日,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哥哥小龙虾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自身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在多家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开设线上店铺;为增加平台店铺流量、提升经营收益,当事人还购买使用其他多家经营主体的证照,额外在多家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开设多家线上餐饮店。上述所有线上店铺的菜品加工制作环节均在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内完成,实际出餐地址与套用证照登记的经营地址、平台公示地址均不相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同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套证多开”型网络餐饮涉刑案件。当事人购买套用他人经营证照,在同一场所开设多家线上店铺,实际出餐地址与证照登记、平台公示信息均不相符,经营活动脱离许可监管。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双重追究。该案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平台公示信息真实是法定义务,套用他人证照“多店引流”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案例四:化州市某燕子奶茶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及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案 2026年5月6日,化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燕子奶茶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且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场所对应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入驻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开展外卖经营后,因经营需要迁移了经营场地,搬至现址继续经营。当事人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在新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并继续通过外卖平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餐饮经营者经营地址变更后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典型案例。当事人迁移经营场地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在新场所开展餐饮经营并继续接入外卖平台,且原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经营资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该案的查处,明确了经营场所变更需重新办理许可的监管要求,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经营地址或许可有效期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案例五:滨海新区唯某饮品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6月,茂名市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分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抽检中发现,辖区内唯某饮品店购进的芒果原料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不合格原料加工制作成食品,通过外卖平台及线下门店对外销售,且无法提供该批次原料的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茂名市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餐饮经营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典型案件。当事人未依法查验所采购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尽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导致采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投入使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该案的查处警示各类餐饮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依法核验供货商资质及采购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严防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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