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涉嫌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 已刑事拘留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8〕3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现住信宜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5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重大、复杂,于2018年7月19日、9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名为“帮扶农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称“双创帮扶”公司)网站注册为会员,缴纳10000元成为“有效创客”(创客ID为79290)后,为获取返利,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推介发展本地会员。到案发时止,先后推荐发展有张某甲、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张某乙等人缴纳会费成为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创客ID为79290)在推荐关系组织中该用户出于第21层,下线会员数为216,下线层数为4,直推数为124,下线3层会员数为212。当前账户可用积分为1625.60,可用补贴金为100.00,提现金额为21894,购买的积分为11060,购买积分花费金额为11060,补贴金充值金额为0,返利的补贴金为21994,返佣积分为47275.6。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亦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课程、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松茂 2018年10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