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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图片精选-2018.12.02~2018.12.08

2019-1-8 16:59|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868| 评论: 0

摘要: 信宜:8名农民工被解雇 经法院调解获经济补偿在信宜市法院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费用。
一、信宜:8名农民工被解雇 经法院调解获经济补偿

       在信宜市法院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费用。

  近日,信宜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在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费用。

  信宜市×利水电站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该水电站是信宜某村委会开办的集体企业。后水电站由余某承包经营管理。余某从下宛村中陆续雇请了刘某等8人,从事站内管理和维护工作。劳资双方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余某组织施工人员对水电站内的排水渠进行修缮。期间,余某以刘某等8名工人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予以辞退。后双方就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问题发生争议,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刘某等8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余某须向刘某等8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费、加班费等合计共6万元。

  余某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向信宜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余某向法院诉称,刘某等人属半工半农性质,双方的工资已结算清楚,所以其没有义务再向刘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信宜市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目前在不同地方打工的8名工人取得了联系,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随后法官通过当面沟通和电话联络的方式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式的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水电站经营人余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刘某等人经济补偿费4.6万元,其余补偿费用由被告自愿放弃。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调解结案,并履行了法定义务。

 来源:工人在线责编:刘靓,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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