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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男子酒醉驾驶摩托车判拘役二个月 处罚金1500元

2018-11-16 14:21|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504| 评论: 0|原作者: 一号

摘要: 11月13日,信宜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赖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当日下午3时,案件准时开庭。被告人赖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信宜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 ...

信宜一男子酒醉驾驶摩托车判拘役二个月 处罚金1500元

(信宜新闻部分截图)

   11月13日,信宜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赖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当日下午3时,案件准时开庭。被告人赖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信宜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今年7月26日晚上8时许,赖某酒醉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信宜市的新里二路往新尚东路方向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民警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送检,经鉴定,他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215毫克/100毫升。

    庭审过程中,担任审判长的信宜法院副院长甘青松有条不紊地驾驭着庭审,准确适当地对各方作出控辩引导,使控辩双方既充分表达了意见,又能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的各环节均循序渐进。

    由于该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在休庭后作短暂评议,认为:被告人赖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5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被告人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集中宣判结束后,甘青松副院长对旁听人员精辟地进行了“醉驾入刑”专题法制教育讲座,教导在座各位旁听人员深刻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珍爱生命、珍爱家庭、珍视他人权益,坚决远离“酒驾”。近年来,信宜法院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呈逐年增加趋势,不断加大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力度,严厉惩处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以来,该院共依法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56件,有效维护了信宜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原标题:信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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