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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图片精选-2022.5.9~2022.5.15

2022-5-23 16:59| 发布者: 风情编辑2| 查看: 678| 评论: 0

摘要: 一周图片精选-2022.5.9~2022.5.15 二、我市发布通告!公共场所必须这样操作,否则将停业整改
一、信宜这家公司因涉及环保问题被罚款20万元!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2〕9号

信宜市西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21180427D
  法定代表人:梁**
  住  所:信宜市北界镇******
  2022年3月16日,我局联合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北界镇政府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住宿及餐饮产生的废水从你公司门前排放口直接排放入西江河。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2022年3月21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2032101)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223mg/L,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20321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4月2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1、受疫情影响,经济十分困难;2、承认违法事实并逐一整改;3、请求撤销、减轻或从轻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撤销、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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